特许经营合同终止的原因:
1、期限届满。特许经营合同一般有期限的限制,特许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许可受许人使用其商业标志、商标、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受许人也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特许人支付各种特许经营费用、接受特许人的必要监督等。一旦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届满,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也宣告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也终止。
2、因对方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受许人的特许经营活动的继续运行产生实质影响,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3、主体资格丧失。特许人与受许人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虽然受许人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需要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店面装演,甚至需要接受特许人的检查、监督等,但受许人并不属于特许人的组成部分,其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特许经营关系的存续也应当以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存续为前提条件,一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丧失,特许经营合同即宣告终止。
4、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的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特许经营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信任属性。受许人是基于对特许人的经营模式、方法等的信赖而与特许人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并加人特许经营关系的,且特许人选任受许人也是基于对受许人的经营能力、经济能力等的信赖而允许其加人特许经营体系的。因此,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基础不复存在,该方当事人就有权请求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在于:
1、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
2、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3、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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